首页 > 教代会专栏 > 三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三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三亚学院教育工会 2022/1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学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与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问题、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命建议。

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事项,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教代会的有关决议的提案,应责成行政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要当好学校党委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受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应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要有参政议事的能力,要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基本素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处室,以其所属范围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体的特点。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占教师代表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工作调整一般应予保留。

(二)教职工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自行终止。

(四)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五)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缺额数、代表性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参与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的检查并提出询问。

(六)因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遇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七)教代会代表通过教代会或其他组织形式正确行使代表职权。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建议和协助解决。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解释引导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人士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每次召开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应是学校、二级学院、部处室党政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但必须是同届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由校工会提出,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不实行连任制。

第十九条  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行使教代会职权,贯彻大会的决议和检查督促提案的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参与的专题会议,完成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代表中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主席团提名讨论决定,也可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校工会主持。其任务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大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代表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

(二)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报学校批准后召开大会。

(三)大会闭幕期间主持校工会委员、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四)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五)组织民主协商活动,沟通上下联系的渠道。

(六)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七)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八)处理教代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于2011年4月13日发布,2021年12月10日修订,文号“三亚院工会〔2011〕2号”,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文号“三亚院工会〔2011〕2号”同时废止。


三亚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

为贯彻落实《工会章程》,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的权利机构,是实行工会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保证,发扬工会民主,健全工会内部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需经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批准。无论提前或延期,均需提交书面请示。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原则,主要任务是: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组织代表讨论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本届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主持大会选举;组织代表讨论大会决议。

设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大会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具体期限由学校工会自主确定,以保证广大会员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五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六条  每届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  届期内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教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九条  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长或代表团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三亚学院工会会员;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在教学、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教师会员代表一般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会员代表占25%以上的比例。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步骤为:各工会小组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校工会审核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正式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我校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对学校会员负责,接受学校的监督。会员和学校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部门,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由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另行选举产生新的会员代表,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设立,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在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学校教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负责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及有关重大问题。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基层工会领导人选的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任免工会小组的工作人员。

(七)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八)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至少每学期召开两次。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征求意见。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代表团长列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于2011年4月13日发布,2021年12月10日修订,文号“三亚院工会〔2011〕3号”,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三亚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文号“三亚院工会〔2011〕3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我校隆重召开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下一篇:守正创新 踔厉奋发 加快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应用型大学